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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发展。为全面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现状及风险,研究防范风险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农业强国中的作用,在中央农办的支持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袁纯清带领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农科院信息所有关同志组成的调研组,于去年8月至11月对河南、山东、广东、浙江、湖北、安徽、甘肃、新疆等8省份开展了实地或书面调研,一对一访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150余人,收集调研问卷622份(其中,种植业325份、养殖业184份、社会化服务组织32份、新产业新业态81份)。期间,在京召开了由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同辽宁、广西参加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训班的学员代表进行座谈。另外,还专题分析了近两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的316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全面深入地了解了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与风险防控情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现实地回答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的时代之问,为解决“大国小农”如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之路提供了可行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增长,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的核心力量

近年来,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增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从主体数量看,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有家庭农场393.4万个、农民合作社208.6万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107万个,分别是2018年的6.11倍、1.10倍和2.89倍。近半数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粮食生产类专业合作社占比超四分之一。从经营规模看,202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总面积6.98亿亩,其中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63亿亩,同比增长17.1%,占全国粮食播种面积的17.6%,平均每个种粮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148.8亩,同比增长2.6%;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总面积19.7亿亩次,按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经营土地面积约5.06亿亩,托管服务率达24.8%。从产品供给看,2021年仅家庭农场粮食产量就超过1.3亿吨,约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五分之一。在粮食主产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粮保供作用更加明显。例如,山东省肥城市153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麦播种面积近28万亩,产量占到全市小麦产量的60%以上;汶上县9成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小麦、玉米、大豆等大田作物种植,生产了全县80%的小麦、70%的玉米和接近100%的大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要素配置高,带动农业产业“质量、效率”双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高配置下,生产经营质量和效益得到充分提升。一是现代设施投入力度大,增强了现代生产能力。从调研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投入力度普遍较大,带来了较高的收益。例如,数字技术集成应用正在成为规模养殖场的标配,通过应用无人环控平台、自动巡检报警系统、智能饲喂系统等,生猪养殖劳动生产率提高30%以上,每头出栏生猪降低成本150元左右。二是组织化、集约化程度高,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抽样调查,通过生产托管服务,使稻谷、小麦、玉米单季亩均生产成本均有所下降,亩均产量均有所增加,这“一降一升”使三大粮食作物亩均纯收益分别提高23%26.5%20.2%。三是注重品牌建设,提高了产业发展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践行“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发展理念,2022年拥有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数量分别为8.3万个和10.3万个,同比增长8.2%0.9%;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数量增加到25.4万个和6.2万个,同比增长12.9%6.5%,带动农业发展质量提升。四是风险管理投入多,增强了产业发展韧性。2022年我国粮食烘干机具保有量超过13万台,主要由粮食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投资运营,有效降低了粮食产后的灾害损失。根据问卷调研,山东省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70.4%的主体建有仓储设施,经营规模5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烘干设备自有率达到21.1%。尽管粮食烘干设备使用季节性较强,部分粮食种植主体自行烘粮成本比外部代烘成本更高,但为防止收获期遭受极端天气冲击时外部烘干点待烘粮食积压,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选择购置烘干设备,这也成为我国粮食应急烘干能力的储备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高素质人才的集合体,是支撑农业强国建设的新生力量

当前及今后1020年,是我国农业劳动力迭代更替的关键时期,大量懂经营、懂技术、懂市场的新生代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大军,他们以农业为职业,以规模化经营为路径,成为新产业新业态的领跑者。一是受教育程度相对高。问卷调研显示,受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平均年龄46岁,半数以上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新产业新业态的受访主体,平均年龄仅42.5岁,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达到67.9%。即使是整体年龄较大的粮食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平均年龄也仅为47.8岁,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达47.7%,与全国种粮劳动力55.1岁的平均年龄和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不足10%的人力资本构成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二是阅历相对丰富。受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中,约1/3担任过村“两委”干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职务,近半数有过外出务工或经商办企业的经历。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超过1100万,大多领办或经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三是创新意识相对强。农村兴起的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新业态,来自于领办者的创新意识和敢为人先的探索精神,这是我们调研中的特别感受。据统计,2022年开展电子商务的合作社6.3万家,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合作社1.9万家,从事民间工艺及制品开发经营的合作社4870家,分别较上年增长8.4%10.0%34.9%。农村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项目中,80%以上是乡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成为农村发展的新领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科技应用的主要载体,成为科技兴农的先锋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采纳意愿强,大多成为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的平台和抓手。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科技示范的主体。例如,山东省济宁市2022年约10%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456户)被遴选为市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巩固了“专家示范基地农技人员特聘农技员科技示范主体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的主体。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了46%的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面积,承担了全国一半以上的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调研中,山东肥城、任城、汶上等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了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大部分任务,为适应性种植方式选择、专用性农机具改造提供了经验支持。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与科技院校合作的主体。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既满足自身发展的技术需求,也为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提供了实验场。在与辽宁、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头雁”学员座谈中了解到,约6成受访主体都与高校、科研单位等紧密合作,进行新品种、新耕作方式、新农机的实验。一些受访主体还提出,希望能联系更多科研资源,将“科技小院”建在农场。例如,辽宁省铁岭县鑫昇地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梨树模式”试验示范基地,开展了玉米秸秆覆盖保护性耕作条耕技术示范、农作物兼作保护性耕作试验、高密度玉米栽培示范、薯类全程机械化示范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广,成为带领小农户现代化生产和进入大市场的纽带

农户数量多、经营规模小是我国基本农情,如何带动小农户的现代化发展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课题。通过构建多元化的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起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桥梁。一是通过订单农业促进农户与市场对接。许多地方通过构建“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订单农业降低小农户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风险,全面提高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收益。如,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全面推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2021年订单农业面积发展到22万亩,带动了全区四分之一的农户(1.76万户),年增收约3600/户。二是通过联合发展共享规模经济红利。2022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5984.4万个,其中普通农户成员5717.3万个、占比95.5%。通过统购统销、内部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经营服务总值为8773.5亿元,成员人均享受合作社统购统销服务1.5万元,节约了农资成本。如,辽宁抚顺王学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为58户社员提供农资统购服务,农资价格比市场价低20%~30%,为社员节省农药、化肥开支110/亩。三是通过社会化服务带领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2022年,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9100多万户,约占全国小农户数量的35.2%,打破了小农户“单打独斗”分散经营的局面,也加快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整体进程。2022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3%,其中,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超过97%90%85%;三大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3.6%;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这些基本上是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尽管相比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相对高的素质、多一些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但由于其生产规模大、生产经营收入占比高,面临的风险更大,生产经营风险成为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变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生产风险是首要风险

问卷调研的622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高达74.3%的主体将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生产风险列为第一大风险。中国气象局相关报告显示,1961-2022年,我国发生极端降水量事件的数量平均每10年增多18站日;年累计暴雨(日降水量≥50mm)站日数平均每10年增加4.2%2023年北京、河北涿州遭遇6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河南三年内连续遭遇千年不遇的特大暴雨洪涝灾害(2021年)和10年来最严重的“烂场雨”(2023年),这些都是极端天气频发的现实。2008-2018年我国农作物绝收面积的变异系数是32%,每年因极端气候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千亿元以上,对经营规模大、农业经营收入占比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了重大损失。2023年,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因“烂场雨”造成214.8万亩小麦受灾,一半以上的灾害损失由规模经营主体承受(土地流转率54%),如果再加上社会化服务面积,全县小麦损失的70%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如该县方庄村种粮大户刘纪参1800亩麦田全部受灾,亩收入仅500元,为正常年景收入的三分之一,造成直接损失约180万元,是一个遭受生产损失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农作物的病虫害风险和畜禽疫病风险有增无减,新型经营主体对此反映强烈。

市场风险有加大的趋势

近年来农产品市场风险凸显,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更加剧烈。2008-2015年小麦、玉米和稻谷平均价格变异系数为13.5%14.5%6.5%2016-20233种谷物价格变异系数为15.6%20.2%8.4%,尤其新冠疫情后玉米价格波动幅度较2019年扩大了5倍。天然橡胶受全球产能激增和下游工业制品需求疲软等多重因素影响价格波动加剧,仅20231月至4月期间就经历了3次大幅波动,最高价(12710/吨)与最低价(11210/吨)相差1500/吨。生猪价格自20208月的37.24/公斤跌至202311月的14.65/公斤,几乎每两年就要面临一次“价格地震”。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带动地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常常与农户采取订单农业的利益联结机制,市场风险大多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不仅可能的损失大,还容易造成不良的衍生效应,引发经营主体“跑路”、农业项目“烂尾”等社会问题。辽宁省喀左县源盛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我们,为带动当地黄瓜种植向草莓种植转型,公司与农户提前约定了总产值6.5万元/亩、净利润3.5万元/亩的收入保障,他内心一直担忧的是草莓价格下跌。

信贷供给不足成为发展的硬约束

2004-2020年,我国三大粮食作物平均生产成本累计涨幅超过180%,畜禽饲料每吨涨幅在50~300元,土地流转租金上涨近50%,生产成本的大幅上涨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资金支付能力。尽管国家大力支持发展农村金融和农业信贷担保,对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少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信贷供给仍然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农业农村部全国家庭农场监测显示,样本中“融资没有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占比仅为13.4%2022年全国仅有3.4%13.4万个)的家庭农场获得了贷款支持;全国农担机构担保项目平均担保金额为31.5万元(20219月底数据),仅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借款期望平均值的三分之一、七分之一和八分之一。综合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缺乏严格的财务制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质量不高,大多没有财务会计制度,收入不及时入账、资产登记不明等问题普遍存在,问卷调查显示,因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申请贷款失败的比例高达80%。二是征信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主要依赖于银行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数据,其他行业和个人信息则较少被纳入,导致征信系统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个人的信用情况,农户信用贷款的渠道收紧。三是抵押物处置机制不健全。尽管近年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展了法律认可的担保物范围,但由于后续流转制度不完善,许多法律上认可的担保物依然不能有效变现,甚至涉农企业一些固定资产,也因处置流转困难不被银行接受。畜禽、水产等活体生物质农业资产,尽管易于处置,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抵押技术,也难以发挥其担保物作用。抵押贷款供给不足,直接导致农村低息、大额、长期贷款的供给困难。

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低

农业保险作为重要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尽管发展成效显著,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不高。2022年全国有162.4万个家庭农场购买了农业保险,仅占我国家庭农场总数的41.3%;河南省郸城县7880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仅有7.45%购买了农业保险。我们综合分析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归结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缺乏符合需求的高保障保险产品。除三大粮食作物外,生猪、奶牛、特色农产品等保险保额还停留在物化成本水平,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风险保障的需求。如,多数地区生猪保险保额在800/头左右,和育肥猪头均2000元左右的养殖成本相比差距甚远,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也不到养殖成本的50%。为城乡居民提供三分之一动物蛋白的渔业,相关保险产品仅有零星试点,保险覆盖率仅在5%左右且保障程度很低。二是保险赔付不足以弥补生产损失。问卷调研显示,50%以上的受访经营主体对保险赔付的期待是基本能弥补灾害损失,但保险赔偿金额仅能弥补其因灾收入损失的30%,这一现实结果不仅与单位保额低有关,还与理赔机制不健全、定损不规范等因素有关。三是社会化服务主体投保渠道不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土地托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组织,是当前广大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新的普遍现象。由于土地全托管多采用“收益保底效益提成”的方式,托管者实际上是农业生产风险的真正承担者。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其不能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名义购买保险,因为他和被托管农民的关系是劳动服务关系,而不是土地流转关系。调研中有许多托管主体反映,他们要么以被托管农户的名义投保,要么不能参保,而通过第一种方式投保还面临受灾获得保险赔付后的纠纷问题。四是受制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不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采取的是中央、省、市县分级补贴的办法。受地方政府财力限制,不少地方采取“有多少米煮多少饭”的办法,根据财力情况确定本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模,根据补贴规模来倒算承保面积,造成了参保的“配额制”,导致出现有保险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参保或不能足额投保的现象。

经营能力风险是发展壮大的关键制约

经营能力不足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能力的突出短板。问卷显示,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多年经营过程中逐步实现的规模化,缺乏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对于农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大都处于未知水平,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瓶颈制约。我们了解到,20223月,农业农村部与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旨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系统培育,五年后的培育数量大约10万名,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数量的2%。问卷调研也显示,有超过四分之一的负责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总之,目前各级政府开展的培训不足以覆盖全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在调研中感受最强烈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都反映自己知识能力不足,有本领恐慌。

社会风险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视

一是土地流转资金持续上涨带来了生产成本压力和经营不稳定性风险。例如,山东省汶上县近三年土地租金持续攀升,2021-2023年分别为1300/亩、1500/亩和1650/亩,条件较好的地块甚至能达到1800/亩。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江苏土地租金从400/亩上涨到1100/亩、浙江土地租金从300/亩上涨到1300/亩。地租成本的过快上涨极大挤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利润空间,加剧了其经营的不稳定性。二是产品遗失损毁风险。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小农户公然捡拾、哄抢、偷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成为影响其经营收益的重大风险。三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利影响的风险。调研中有的地区片面追求环保、绿色发展,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一刀切”关停清退了一批生猪养殖场,造成本地生猪自给率大幅下降,非洲猪瘟爆发后生猪调入困难,又不得不在当地重建养殖场,一拆一建的成本大多转嫁给了经营主体。总之,这些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做法,对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防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坚持问题导向,建议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风险防控问题,补齐其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的短板。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地位,制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

调研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就是支持现代农业,就是支持发展农业先进生产力,就是为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新动能。为此,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作为一个战略目标加以推动。围绕这个战略目标,应在2017年《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和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作为主线,明确适度规模经营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要求,从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出相应要求。在中央政策上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地位,凝聚全党共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在实施路径上,相关部门要专门研究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之纳入农业强国建设总体规划。当前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大财政支持。要突出质效导向,更加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高财政补贴效率,推行财政支农资金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直接投放的模式,逐步建立支持力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产出贡献相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提升基础设施。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农业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规划相结合,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研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种养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设施用地问题,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地需求。三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更好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和纠纷化解中的“居间”作用以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鼓励基层政府加强区域性农业生产服务机构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生产社会化服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和风险防控需要

一是探索特殊保险政策。先行对种养产业实施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普惠险种和基础险。试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险补充险商业险”的多层次产品供给,补充险应给予一定的财政保费补贴。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要聚焦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区域优势产业,努力向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县域内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的农产品,可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助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基层互保合作社保险机构”的互助保险模式,保险机构对保险业务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财政可对保险机构必要工作经费进行补贴。

二是扩大信贷供给。用好农业信贷直通车、农业融资项目库等平台制度,更好发挥政府在农业信贷供需对接中的作用,加大农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数据信息平台,整合相关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资源,动态跟踪实时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解决农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难题。加大农业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力度。持续扩大农业贷款政府贴息的规模,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步扩大国家和各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增强农业信贷担保能力。

三是推行“农业保险信贷”。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风险大、信贷需求强、财政补贴期望高的特点,可探索参加农业保险与信贷及财政补贴挂钩的联动机制,把参加农业保险作为获取信贷的必要条件,可将部分财政补贴变为信贷贴息资金。推广安徽“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的做法,研究“农业保险信贷”的专门政策,形成“农业保险银行信贷”的联动机制。

四是优化“保险期货”。“保险期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范市场风险有很强的现实作用,要继续扩大。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推出更多农产品期货品种。已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的品种,要解决好“保险期货”财政保费补贴的衔接问题。现有的玉米、大豆、生猪、棉花、苹果、天然橡胶、鸡蛋、红枣、豆粕、白糖等10个“保险期货”品种,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要鼓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业务辅导,提升其市场认知程度、交易决策能力和运营管控水平。

聚焦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着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

一是完善培训体系。在体系建设上,要构建起国家、省、市县三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制定所属层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五年培训规划,做好年度培训工作。在培训课程上,除种植、养殖、加工领域的专业知识外,要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问题,将运营管理、品牌建设、金融保险、创新创业、生态旅游、电商直播等列入教学内容。在培训对象上,既要将带动示范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培训范围,还要将青年农民尤其是刚刚从事农业的青年家庭农场主纳入培训对象,做好我国未来农业生产接班人储备。

二是完善考评机制。各地要统筹各类人才下乡、返乡创业等政策,因地制宜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培训激励政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能力提升等培训考核中,要将其辐射带动作用和产业带动作用作为重要考核内容,适当增加权重。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级证书制度,将获得的等级证书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级和层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合作发展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技术新农艺发明。强化涉农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示范推广点和中试基地。政府要把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合作、建立校企人才流动实践基地作为科教兴农的重要内容。

(调研组组长:袁纯清;调研组成员:张峭、王克、李越、魏腾达、汝津江、陈蔡春子)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24年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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